聊城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2-11-0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科研经费是指实际拨到财务处的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部)、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分配

1.学校科研管理费的提取,严格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学校提取5%。

2.劳务费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其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被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1.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4.科研项目剩余经费的处理。上拨经费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匹配研究经费的50%由学校直接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科(或学院)作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经费,另50%全部用于科研的再投入,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1.必要的国内调研或参加国内有关学术活动的费用;

2.必要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包装运输费和安装费;

3.必需的测试、分析、上机、加工、设计费;

4.必需的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复印费;

5.论文、著作版面费及印刷费;

6.邀请校外学者来校进行科研、学术活动的报酬;

7.成果鉴定、评审费;

8.必要的上网费、邮资费及电话费;

9.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船票等费;

10.调研期间住宿费不超过我校报销标准的150%,并享受出差补助;

11.课题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在保证课题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横向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主支配,可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等。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课题立项后,学校与课题组签定项目合同。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我校规定的范围使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科研处、社科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挪用、浪费、违犯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终止、收回经费或给予罚款。

2.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社科处会同财务处分配课题经费,为项目负责人建立帐户和收支便卡。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到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处报增,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经院、部负责人、资料员签字,并到所在单位资料室登记后(学院资料室人员定期到图书馆登记、入帐),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4.项目结束后,要如实填写“科研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盖章,由科研处、社科处上报主管部门。

5.对于违反合同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部分经费,项目负责人写出检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以后三年中取消各类项目申报权,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不得享受我校各种科研资助经费。

6.各级各类课题及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研处、社科处和财务处管理。对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等,学校一律不承认其科研项目与成果,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处罚。

第七条  凡与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解释。原《聊城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02]79号文件之附件四)同时作废。

聊城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2-11-0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科研经费是指实际拨到财务处的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部)、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分配

1.学校科研管理费的提取,严格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学校提取5%。

2.劳务费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其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被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1.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4.科研项目剩余经费的处理。上拨经费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匹配研究经费的50%由学校直接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科(或学院)作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经费,另50%全部用于科研的再投入,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1.必要的国内调研或参加国内有关学术活动的费用;

2.必要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包装运输费和安装费;

3.必需的测试、分析、上机、加工、设计费;

4.必需的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复印费;

5.论文、著作版面费及印刷费;

6.邀请校外学者来校进行科研、学术活动的报酬;

7.成果鉴定、评审费;

8.必要的上网费、邮资费及电话费;

9.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船票等费;

10.调研期间住宿费不超过我校报销标准的150%,并享受出差补助;

11.课题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在保证课题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横向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主支配,可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等。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课题立项后,学校与课题组签定项目合同。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我校规定的范围使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科研处、社科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挪用、浪费、违犯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终止、收回经费或给予罚款。

2.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社科处会同财务处分配课题经费,为项目负责人建立帐户和收支便卡。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到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处报增,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经院、部负责人、资料员签字,并到所在单位资料室登记后(学院资料室人员定期到图书馆登记、入帐),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4.项目结束后,要如实填写“科研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盖章,由科研处、社科处上报主管部门。

5.对于违反合同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部分经费,项目负责人写出检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以后三年中取消各类项目申报权,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不得享受我校各种科研资助经费。

6.各级各类课题及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研处、社科处和财务处管理。对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等,学校一律不承认其科研项目与成果,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处罚。

第七条  凡与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解释。原《聊城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02]79号文件之附件四)同时作废。

聊城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2-11-0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科研经费是指实际拨到财务处的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部)、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分配

1.学校科研管理费的提取,严格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学校提取5%。

2.劳务费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其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被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1.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4.科研项目剩余经费的处理。上拨经费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匹配研究经费的50%由学校直接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科(或学院)作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经费,另50%全部用于科研的再投入,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1.必要的国内调研或参加国内有关学术活动的费用;

2.必要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包装运输费和安装费;

3.必需的测试、分析、上机、加工、设计费;

4.必需的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复印费;

5.论文、著作版面费及印刷费;

6.邀请校外学者来校进行科研、学术活动的报酬;

7.成果鉴定、评审费;

8.必要的上网费、邮资费及电话费;

9.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船票等费;

10.调研期间住宿费不超过我校报销标准的150%,并享受出差补助;

11.课题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在保证课题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横向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主支配,可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等。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课题立项后,学校与课题组签定项目合同。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我校规定的范围使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科研处、社科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挪用、浪费、违犯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终止、收回经费或给予罚款。

2.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社科处会同财务处分配课题经费,为项目负责人建立帐户和收支便卡。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到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处报增,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经院、部负责人、资料员签字,并到所在单位资料室登记后(学院资料室人员定期到图书馆登记、入帐),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4.项目结束后,要如实填写“科研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盖章,由科研处、社科处上报主管部门。

5.对于违反合同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部分经费,项目负责人写出检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以后三年中取消各类项目申报权,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不得享受我校各种科研资助经费。

6.各级各类课题及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研处、社科处和财务处管理。对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等,学校一律不承认其科研项目与成果,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处罚。

第七条  凡与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解释。原《聊城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02]79号文件之附件四)同时作废。